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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章 总 则 1条 为了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站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
1条为了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站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实施网站备案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网站所有者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或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活动的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网站所有者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经营性网站的所有者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登记,领取《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安装备案登记电子标识(以下简称电子标识)。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及电子标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
第六条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当配备信息检查人员,防止并及时清除各种违法或有损社会道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信息。
第七条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在运营网站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经营性网站的设立比照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予以管理,本办法对具体事项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由网站所有者提出申请。 网站所有者委托他人办理网站备案登记的,应当按照备案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的规定要求办理。
第十条开办经营性网站的网站所有者应当是领取营业执照并获准开办经营性网站经营范围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经开办经营性网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其网站所有者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个人设立经营性网站的,应在申请办理网站备案登记前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办经营性网站的个人,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补办上述手续。
第十二条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网站基本情况和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网站所有者应当按照备案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网站名称的申请、获取、变更、注销及其它有关问题,由备案机关按照《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办理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人应在线提出申请,并按照广西红盾信息网网站()提供的制式表格和规定程序提交有关备案登记信息。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于在线申请程序完成后三十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的,视同其撤销申请。
第十七条备案机关核准网站所有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引导网站所有者下载安装电子标识。电子标识安装正确无误后可以开始试营业。
第十八条试运营期间,备案机关按照《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网站备案名称予以公告。 试运营期间为注册网站名称异议期,在此期间网站所有者对所申请的网站名称不享有专有权。
第十九条备案机关对经核准注册网站名称的网站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经公告后,网站所有者开始享有网站备案名称的专有权,其网站自动转入正式运营。
第二十条未能通过网站备案名称异议期的网站所有者可以重新提交注册网站名称申请。重新申请期间,试运营和网站名称的公告、争议调解、裁决及核准时间顺延。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备案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申请变更有关备案登记事项。 网站名称的变更按照《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转让经营性网站的,转让人应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转让双方的转让协议。
经备案机关核准后,转让人失去相应的网上经营权及注册网站名称专有权。备案机关收回转让人的《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应依照本办法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备案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予以确认后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网站所有者获得《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后,应每年向备案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申请进行年度检验。有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同时向备案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网站所有者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网站运营的,应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网站所有者办理注销登记,应向备案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备案机关核准后,收缴其《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撤销其电子标识。
第二十七条网站所有者获得《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后满六个月没有开始其备案网站运营或停止该网站运营满一年的,备案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收缴其《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撤销其电子标识乐鱼体育。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的,备案机关将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网站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撤销电子标识,并予以公告: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擅自转让《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的;
第三十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设立但未办理网站备案登记的网站,应当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备案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工商机关将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网站所有者仿冒电子标识的,工商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办理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登记的网站应当根据广西红盾信息网网站的有关规定补办相应的手续。